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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会议解读:深化金融机构改革 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欧洲杯买球app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1-07-07 10:48  阅读: 次

  7月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三次会议,研究未来一段时期金融领域的重点问题,部署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工作。

  会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加强对金融领域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针对性的问题研究,增强政策储备;要在已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深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一步转型升级,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目标凸显,未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战略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首先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引导作用,才能撬动更多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介入。因此,如何在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战略目标,将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说。

  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类分账管理机制

  这是自金融委第八次会议召开以来,时隔两年,金融委会议再次“点题”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2015年,国务院批复同意政策性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指出要厘清政策性和自营性业务边界,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功能定位。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结合改革背景,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指出,“金融委第五十三次会议对政策性银行改革作出部署,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举措,意味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程将大大加快。”

  完善政策性金融改革,强化分账管理,实现商业可持续是关键。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合规,完善规则制度,一行一策,从增量改革入手,渐进式、分步骤推进存量业务改革,实现业务分类管理分账核算,有序提高透明度,要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压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董希淼表示,政策性银行改革的重点是实施业务分类分账管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同时经营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但实施分类分账考核和管理。实施分类分账管理,首先有助于明确政策性银行职责定位,厘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边界;其次,能够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加大对国民经济重大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最后,能够提升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专业化、科学化,减少监管套利,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精准性。同时,也有助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差异发展,促进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提升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约束方面,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该行其他一级资本。这意味着永续债发行主体已扩围至政策性银行。

  对此,董希淼指出,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通过利润留存来补充资本的能力较弱,因此更需要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除了支持发行永续债之外,还应通过加大财政注资、税收返还转增资本等方式加快资本补充。此外,应支持政策性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进一步补充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

  引导金融业迈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本次金融委会议还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而作为中国经济的有力支撑,金融系统更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引导下,逐步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迈进。

  今年来,银保监会出台多项政策,不断深化金融机构改革,优化金融组织结构,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比如,近期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6月初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则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良好实践标准,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力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而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依托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等开放模式,加快了对制度性开放的创新探索。与此同时,中国正在深度参与国际事务,包括深度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并积极参加国际金融规则制定,话语权也逐渐增强,为国际金融治理改革贡献中国方案。

  展望未来,我国金融系统在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也还有广阔的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念表示,未来,在提高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方面,可探索银行新产品、服务、费用等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快推动车险、一年期以上信用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扩大备案管理适用范围。稳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市场投融资限制,进一步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在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可强化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等信息共享,在确保数据流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扩大金融数据领域开放,保证金融机构合理的信息需求。加快完善金融数据分类、确权、交易、安全等方面规则和要求,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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