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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惠企政策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4)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6)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7)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二、《邓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邓财〔2022〕67号)规定(摘录):
1、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1)提高采购份额预留。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依法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2)加大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2、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1)优化保证金管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我市已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在招投标领域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
(2)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3)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省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
3、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以及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最新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规定(摘录):
1、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化平台。省财政厅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与参与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共享,打造供应链融资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在线登记“直通车”和融资机构“网上超市”,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动政府采购合同在线融资。各市、县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为融资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必要信息和便捷渠道。
2、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闭环管理。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全覆盖,推进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上线实施,加快对接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在线闭环管理。目前尚未实现系统对接的,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机构内部协调机制,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信息的准确性,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降低融资机构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机构放贷积极性。
3、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工作进度,为金融机构尽早放贷、中小微企业尽快融资创造有利条件,提高融资效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由法定30日内压缩至15日内,合同备案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内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畅通渠道,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开设财政专户银行选择等工作的考量因素,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融资担保、贷款补贴等政策的综合运用,提高政策的叠加效应。
5、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格式见附件),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并告知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融资渠道和方式。采用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形式的,要将告知函嵌入电子招标采购文件。
6、着力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贷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要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担保。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及要求:营业执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代理记账内部规范。
2.办理流程:(1)用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欧洲杯买球app首页上方“切换地区/部门”南阳市—邓州市—市财政局,点击进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填写相关信息,或浏览器搜“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找到“机构/公司、协会用户登录入口”完成“用户注册”。用户登陆系统后,点击“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附件。
(2)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告知申请人相关原因。
(4)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者邮寄申请人。
三、减免税政策及工作流程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是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并要求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二是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退税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2、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6月份的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6、推进减税降费(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豫财企〔2022〕7号)
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落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1)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和“10011608”申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四、房租减免政策及工作流程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房屋的,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房经审核后与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
五、企业补助
1、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1)支持重点:围绕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装备、汽车、食品、轻纺8大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7大新兴产业;氢能与储能、量子信息、类脑智能、未来网络、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6大未来产业,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加快制造业结构调整,推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支持方式: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改示范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购置生产、设计、检测、监测等设备、软件实际投资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
2、对企业研究开发进行财政补助
(1)补助标准:企业研发费用依据,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21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
(2)补助比例: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2017年度以来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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